面对塔吉克斯坦,国足在上下半场表现可以说是判若两队。上半场差点被对方给打死了,但是下半场,又差点把对方绝杀。但朱辰杰的头球破门,被VAR介入给吹掉了。
被吹掉的这个球,在赛后引发了非常大的争议。蒋光太有没有越位?确实处于越位位置!但蒋光太有没有干扰到门将的扑救?没有!正是蒋光太在越位位置没有影响到门将,所以有很多朋友认为,这个球不应该吹越位!
而在最新版的足球竞赛规则中,对于越位犯规是这么认定的:
若在队友踢球或触球時,身处越位位置的球员只会在有积极参与比赛时才会被判越位犯規:
1、干扰比賽是指接应或接触由其队友踢出或触及的传球。
2、干扰对方球员:
明显阻碍对方球员的视线而导致对方球员不能触球,或与对方球员争夺皮球。
明显于近距离试图参与控球,而此举动明显影响对手球员,或作出明确动作,而此举动明显影响对方球员参与控球的能力。
利用身处越位位置参与控球或干扰对方球员从而取得利益:
从球门柱、横梁、赛事执法人员或对方球员反彈或改变方向回来的皮球。皮球被对方球员蓄意救球后反弹,一名身处越位位置的球员截获对方球员的蓄意传球,包括蓄意手球,不应被视为触犯利用身处越位位置而取得利益之越位犯规,但对方球员的蓄意救球除外。
「蓄意控球」(不包括蓄意手球)指球员控制皮球时可能:
将球传给队友;
获得控球权;
解围(包括踢球或头球)。
如果控球球员传球、试图获得控球权或解围不准确或不成功,这并不能否定該球員「蓄意控球」的事实。
以下准则应酌情作为球员控制皮球并因此可被视为「蓄意恐球」的指标:
• 皮球从远处传来,并且球员可以清楚看到皮球
• 皮球移动速度不快
• 皮球的方向并非不可预测
• 球员有时间下调其身体动作,即不是本能的伸展或跳跃,或有限接触/控制的动作。
• 在地面上移动的皮球比在空中的皮球更容易被踢。
「救球」是指球员除了用手/手臂外(守门员可在其点球区域內利用手救球),利用身体任何部位阻止、或试图阻止一個入球或一個有可能的入球。
在以下情況:
当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員,身处在对方球员的跑动路线上,跑离越位位置或在越位位置站立不动从而影响对方球员跑向皮球位置时,过程中如出现对方球员控球或争夺皮球,则属于越位犯規;如该球员跑向对方球员的跑动路线及阻碍对方球员前进(例如阻挡对方球员跑动),应根据第12章(犯规规则)作出判罚。
当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跑向皮球及试图参与控球,但在控球或试图控球或与对方球员争夺皮球前被对方球员侵犯,因该犯规时间发生于越位犯規之前,故此应判罚该犯规动作。
当一名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已在控球或试图控球或对对方球员争夺皮球后才被对方球员侵犯,因越位犯规发生在该犯规事件之前,故此应判罚越位犯规。
而蒋光太在这一个进攻过程中,虽然没有干扰到对方门将的扑救。但是蒋光太在越位位置上,把对手球门线上的防守球员,直接挤出去了。
导致对手最后一名球员,失去了在球门线前解围的可能,蒋光太的越位位置获利,就触犯了“如该球员跑向对方球员的跑动路线及阻碍对方球员前进(例如阻挡对方球员跑动)”这一条,这是VAR介入,最终裁判组认定中国队越位获利的依据。
但是在这一吹罚符合规则的同时,看起来好像又不太合情。从主观上来说,很多朋友会认为就算蒋光太不在那个位置;以这个球的发展轨迹,对方门线上的防守球员,就算是飞身扑救也很难把球挡出来!可是规则决定了,除非门线上这个球员,把朱辰杰的进球破坏出来的可能性变成0,否则蒋光太在那个位置上,就是越位获利!
只不过在中国足协临时放弃承办亚洲杯,已经把亚足联得罪了;再加之杜兆才落选国际足联理事,并卸任亚足联裁委会负责人的岗位后,中国足球在亚足联朝中无人,且亚足联一向又比较黑,导致国内的舆论铁了心认为,亚足联会刻意去黑中国队时,国足这个被吹掉的球,只会引发更多的“意难平”!
可是回到这场比赛,当中国队的球员在场上不止一次凶狠犯规,只有王上源拿到一张黄牌,张琳芃等人逃脱了黄牌的情况下,至少主裁判本身没有赛后国内舆论抨击的那么黑!